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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湘溶在2015年新学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日期:2015-03-08 11:10浏览数:

在2015年新学期开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校长  刘湘溶

(2015年3月7日)


同志们:


去年我们做了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制定湖南师范大学章程。


湖南师范大学章程近期将由省教育厅核准正式颁布。一旦教育厅核准,接下来我们还有两件事情要紧接着去做:一是章程的实施细则,包括校旗方案、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章程等要尽快拟定;二是学习与遵照执行。学校章程不是拿来当摆设的,要组织广大师生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学习是遵照执行的前提,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章程,我今天讲话的主题就是围绕章程谈几点体会,这个主题是报党委会同意的,但体会只是个人的一家之言,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章程的意义、编制过程与基本内容


所谓章程有两种类型,一是组织章程,二是工作章程,组织章程要对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大学章程属于前者。


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章程建设,国务院领导亲自主抓、亲自部署。刘延东副总理在2013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23次会议上强调:“高校要建构以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增强高校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将章程建设作为2014年教育改革的重点工作,并提出了时间表:“985工程”大学要在2014年6月底完成章程的起草工作,“211工程”大学要在2014年底完成章程起草工作,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全面完成章程的起草工作。


其实,大学章程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因为从19世纪末设立中国现代意义的大学之始,就有大学章程,包括北洋公学、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等均如此。西方就更早了,被誉为现代大学之母的柏林大学于1817年便颁布了柏林大学章程,该章程确立了学院制、教师等级制、教授会制、讲座制和利益协商制五个方面的基本制度。有人总结过世界一流大学的基本特征,包括学术大师、科研投入、学科门类、学生素质、生师比例、国际化水平等要素,而其中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就是都具有自己的大学章程,且章程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章程为基础制定各种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性的来源,构成依法治校的基础。在我国,当下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既是国家的统一意志,也是大学的内在需要,即它是完善大学现代治理体系,提高大学现代治理能力的内在需要。大学章程对大学有着方向引领作用,大学章程的方向引领,体现在对大学精神与使命的弘扬上,大学章程传承大学精神,昭示大学使命。大学精神是大学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大学的核心价值追求,鲜明表达出大学的个性与特质;大学使命是大学精神在办学功能上的外化与延伸,是实践大学精神的主要依据与载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都不能不思考:大学存在的理由和追求的价值是什么?大学作为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什么,保持大学基业兴盛不衰的源泉和动力是什么?这就是大学精神及大学使命的内涵与力量。


我校大学章程编制是去年5月底正式启动的,2014年5月29日,学校2013—2014学年度第30次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学校章程编制工作计划,并成立了由我任组长,原副校长杨小云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事宜由校长办公室牵头。6月份以来,工作小组围绕大学章程的编制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学习,并参加了教育部在南昌大学组织召开的大学章程建设的学习研讨会议。9月下旬,工作小组拿出了学校章程初稿。


学校章程初稿形成后,先后在不同单位、不同层次的范围内进行了五轮征求意见,10月24日,首次向章程建设工作小组中的18个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98条;11月13日,专门邀请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和省教育厅聘请的章程建设评估专家来校指导章程编制工作,收到意见建议21条;11月18日,面向全校所有二级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196条。每一轮收集整理意见后,工作小组都对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和消化。今年1月6日,学校党政务虚会专题研究了章程征求意见稿;1月9日,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学校章程征求意见稿提交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征求全体教代会代表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到意见建议48条,工作小组对上述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并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月15日,校长办公会对章程进行了审议;1月16日,党委会对章程进行了审定并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我校章程内容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共9000余字。正文分为八章,分别为总则,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经费与资产,学校与社会,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内容基本涵盖了《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高校章程应包括的内容,除了将学校一些成功有效的管理体制固化为章程条款,巩固学校改革创新的办学经验和制度成果外,还积极借鉴学习国内高水平大学章程编制的经验,使章程既能尽量反映我校办学实际又能体现后续发展思路,力争为学校未来改革保留制度空间,基本能够满足学校现实和长远发展需要。在章程的编制过程中,我们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法律、教育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政策。


二、关于学校的办学历史


学校章程第一段用简洁的文字叙述了学校的办学历史。无论中外,任何一所大学都十分重视学校历史的宣传,因为历史对于大学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不容置疑的。我们亦应重视学校历史的宣传,一方面要重视向社会宣传,使社会公众全面的了解学校,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另一方面要重视向师生员工和校友进行宣传,这就叫校史教育。校史教育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使师生员工和校友搞清楚我们是从哪里来,如何走过来,现在怎么样,未来应如何;另一方面——这或许更为重要——在于使师生员工和校友在了解学校历史的基础上,增强他们对学校历史的自豪感,为做到这一点,我想有三个东西是不可或缺的。


1、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发端于19世纪末,不过100多年。中国的高校大部分创办于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广场升起之后,即便是创办于之前的,亦有相当一部分的前身,要么是中专学校,要么是高专学校。我们学校创建于1938年,那是一个抗日战争烽火连天的时代,一个民族危亡的时代,循着历史的足迹我们可以看到:由蓝田而溆浦,由溆浦而南岳,由南岳而长沙……。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办学条件简陋、办学环境窘迫,充满着苦难与曲折,但却弦歌不断,与苦难与曲折相伴随,一步步成长壮大,走向辉煌。我们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那是一段独特而不平凡的历史,历史铸就了我们学校艰苦奋斗、团结奋斗、不懈奋斗的品格。这是一笔多么宝贵的历史财富,必须珍惜、光大!


2、我校前身为国立师范学院,且是我国第一所独立设置的本科师范高校。为办好这所大学,当时的民国中央政府从各地抽调了一大批一流专家教授来校任教,他们的姓名我们可罗列出长长的一串。没有大楼先有大师,恰好印证了梅贻琦先生的那句话:“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这些大师,或在这些大师的率领下,国师的师生们,在我校历史源流的源头上就播撒下了“尚学术、崇人本”的大学精神种子,培植了以“仁、爱、精、勤”为内核的大学文化土壤。请大家注意,上述的文字叙述中有三个关键词:一个是“国立”,一个是“第一”,一个是“大师”,它们表明了什么?表明我们出身高贵啊!表明我们的起点高啊!


3、新中国成立之初,国立师范学院并入湖南大学,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湖南大学更名为中南土木建筑学院,并以国立师范学院为基础,整合了湖南大学、南昌大学等高校的部分学科专业而成立了湖南师范学院,院址便设在千年学府岳麓书院,1959年,恢复湖南大学,我们搬到了二里半。我校图书馆的许多藏书,尤其是大量的文献资料为何盖有湖南大学的印章,就是这一段历史的产物,毫不夸张的说,通过这一段一并一分的历史变迁,我们承接了湖湘文化之正统,岳麓书院之文脉,使我们学校的历史底蕴越发博大,越发深厚。


以上三点,足以使我们为学校的历史而自豪。在为历史而自豪的同时,我们更应通过努力使学校的明天更美好。这是每一代师大人的责任。


三、关于学校办学定位


我校“具有教师教育特色,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大学”的办学定位确定于2000年,沿用了15年,这次一字未改的写进了学校章程。上述的办学定位共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特色目标定位——“教师教育特色”;二是地位提升目标定位——“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三是类型目标定位——“综合型大学”,三个方面内在统一。


判断一所大学的办学定位是否合理,在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的前提下,至少要看三点:一是要切合学校实际,有可行性、可评判性;二是文字表述要明确、准确,内容在逻辑上要自洽并相互关联;三是要给学校的成长预期留下适度的空间,只有这样才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实践证明我们的办学定位是对的,在这一定位的引领下,我们把握机遇,开拓进取,进步显著,今天的湖南师范大学已是一所具有教师教育特色、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大学,我们可以拿出许多业内认同的标准、数据和事实对此加以佐证,但是,这不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既定的办学定位的框架下已经大功告成,已不能有所作为,相反,仍然可以大有作为,要做的事还很多,任务还很繁重。例如,教师教育如何与时俱进做得更好些;国内一流如何在相关参照系下使学校的位置更往前靠一些;国际影响如何更大些;综合型的文章如何做得更漂亮些——包括学科专业多样性更丰富些,它们的布局结构更优些,它们的谐振性、集聚性、共生性更强些等等。


不断改变办学定位的大学是不成熟的大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改变、不应改变,而是说要有相当的稳定性、连续性,不能轻易改变,改变必须谨慎。在章程制定的过程中,有同志提出过做修改的建议,例如,一是建议把“教师教育特色”改为“有特色”,为其它特色的打造提供文本依据;二是建议将“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修改为“高水平”。这些建议不无道理,体现出同志们对学校的关注和关心。为什么没有做修正,我的看法是:1、关于特色问题,还是提教师教育特色好,道理有两条,其一,教师教育特色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应成为我校最鲜明的特色,因此必须突显之,如果修改为有特色,实际上就是在办学定位上淡化、隐化和弱化了这一特色。其二,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提法,在逻辑上对其它特色并不排斥,在实际上我们也不会这么做,反而要大力倡导,每一个学科专业无论是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上,还是在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上都要形成自己的特色,特色就是优势,有特色才有竞争力,有特色才有地位。2、建设高水平大学,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对“211工程”、“985工程”大学的要求,所谓国内高水平大学就是国内一流大学,提法改变不改变并不是关键,关键所在是把参照系搞准、搞实,我们的参照系是准的、实的,概括起来为:一个位居第一,一个位居10%前,两个位居前列,即位居湖南省属高校第一,位居全国高校10%前,位居全国师范本科院校和全国地方本科院校的前列。据了解,教育部等部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2014年5月4日在北大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延东副总理多次批示,拟在“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的基础上于今年推出《高等学校争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行动计划》,简称《“争创一流”计划》,以此作为本届政府在高教领域的标志性战略举措。争创一流,将再次成为中国高校发展的兴奋点和最强劲的牵引力。机遇又来了,机遇就是挑战,我们必须进一步唱响争创一流的口号,举全校之力,脚踏实地,积极应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这新一轮的争创中,我们若无若干学科跻身一流行列,“211工程”的湖南师大将无所支撑,国内一流大学将名不符实。


再则,我们之所以要在办学地位提升目标定位上把“国际上有一定影响”与“国内一流”并提,是因为当时的湖南师范大学国际化是一个短板,时至今日,虽然进步很大,但依然是一个短板,而国际化是高等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的主导趋势之一。


总之,只有当原有的关于办学定位的提法对出现的新情况失去了包容性和解释力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对它进行修正,显然,这样的时候尚未到来。同15年前相比,我们现在的起点更高,这意味着,面向未来每往前推进一小步或许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付出的心血会更多,但我们一定要充满信心。为实现学校的办学定位,从宏观战略层面上着眼,我们必须高举“211工程”的旗帜,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强化学科意识,强化质量意识,强化协同创新意识,在《“争创一流”行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收获丰硕的果实。


四、关于办学自主权


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章程的目的,目的之一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


近些年,高校的去行政化被炒得沸沸扬扬,对什么是去行政化,如何去行政化,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高校去行政化是对的,应当去之,坚定不移地去之,但高校的去行政化的实质并非简单地去行政级别,把书记、校长、院长、处长的行政级别统统取消。西方高校的管理者或许没有行政级别,中国的高校一直就有,简单地将行政级别取消不适合中国国情。我认为,中国高校去行政化主要应体现为“两个不能”:其一,不能把高校当成政府机关的行政附属机构,高校就是高校,应当尊重高校,支持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其二,在高校内部,不能用行政权干预学术权,甚至取代学术权。可见,去行政化的首位要求是上述两点中的第一点,是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据这一要求,一方面政府必须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不要管的太多、太细、太死;另一方面高校必须依法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办学自主权,通过依法自主办学,对外正确处理与政府、与社会、与市场的关系;对内正确处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中的各种关系,如果不能做到依法自主办学,上述对外对内关系的正确处理都是空话。


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演变有一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1979年,这一阶段高等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但较少涉及高校办学自主权。第二阶段从1979-1998年,1979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时任复旦大学校长苏步青、同济大学校长李国豪、华东师大校长刘佛年、上海交大党委书记邓旭初呼吁给高校一点自主权的意见;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标志着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正式被提上议事日程;1986年3月12日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明确了高等学校管理权限。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今。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做了进一步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定下来。


《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指出:“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并在第四章规定了高等学校应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民事权、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和人事权、财产管理使用权等8个方面。


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既涉及权利,也涉及权力,更多倾向于权力,从《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看,其中第一项“民事权”体现为权利,其余体现为赋予高校的“权力”。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要担责任,二者辩证统一。无论对谁,只讲权利不尽义务,只讲权力不担责任不对,反之亦然,无权利要他尽义务,无权力要他担责任也不对,而正是由于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不到位,上述反之亦然的现象是一个客观存在,这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高校管得太多、太细、太死,依旧保持着千校一面、千篇一律的模式,高校各项活动的开展不断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层层审批、频频评估、反复检查的束缚,耗费了高校大量的精力,办学效率受到很大的影响。难怪会有人发出“办学难”的感慨。不在其位的人,对此不会有深切感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而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中起着关键作用,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保障,更和全面从严治党高度统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博大精深,其中不可或缺的一条便是切实保障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在“决定”精神的指引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一定会逐步得以解决,而制定大学章程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应有之举。


五、关于教授治学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基本制度框架的核心内容,它们构成我国大学章程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指出:要“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在此,我专门谈谈其中的有关问题。


1、教授治学的学指的是学术。在高校,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教学,无论是社会服务还是文化传承创新都是学术活动,换言之,都应以学术的精神来展开,都应有学术的标准与要求,都不应违反学术的原则与良知。教授治学实则是教师治学,教授不过是教师中的精英群体,理应在治学中发挥主导、中坚、榜样和示范作用。


2、教授治学涉及学术权的运行,为此,我们要对学术权有正确认识。


首先,不可将学术权力与学术权利混为一谈,例如,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就享有教学权,是权利而非权力;再例如,教师有对学校事务的建议权,亦是权利而非权力等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论文评审权,项目评审权,职称评审权,科研经费的审批使用权以及对学生作业、试卷的批改定分权,对教师课堂讲学水平的评价权则属于权力范畴,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其次,学术权力是公权,应规范、监督,使之在阳光下运作,这个观点我曾在多次会议上讲过,学术权力若不规范、失去监督,亦存在寻租的必然,亦存在滋生腐败的必然。这方面的案例不少,校外有,我校也有。什么叫腐败?利用公权谋取私利就是腐败,不少同志在这方面犯错误,有的是明知故犯,也有的是无知而犯,他们并不认为学术权力是公权,随心所欲,最后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令人惋惜。为避免学术权力上的寻租与腐败,一要靠教育,二是靠制度。为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为了爱护好我们的教师,在高校要像重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一样,重视对学术权力的规范与监督。


3、为规范和监督学术权力,使之有序运行,一要尽快梳理出学术权力清单,在加强教育的同时,把制度建设好,使制度更合理、更周密;二要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有大小概念之分,我校一直采用的是小概念的学术委员会,与之并行的还有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从理论上讲,小概念的学术委员会至少有两个弊端:其一,教学委员会只管本科教学,不管研究生教学;其一,学术委员会只过问科研事项,不过问教学事项、教学活动——包括教改似乎与学术无关,人为割裂了高校教学与科研的内在联系。


教育部于2014年1月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也就是上面提到的教育部令第35号,根据“规程”要求,高校应组建大概念的学术委员会,它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道德委员会等,学位委员会虽然保留,但其中一些涉及学术评价的职能应当剥离出来并入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只是一个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统筹协调处理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工作的机构。“规程”的上述精神已体现在了学校章程里。我们将适时出台湖南师大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章程,适时进行大概念学术委员会和职能重新厘定后的学位委员会的组建。


4、正确处理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关系。我在前面讲到去行政化的第二层涵义是避免行政权对学术权的干预乃至用行政权取代学术权。学校党委行政必须支持和保证学术委员会根据章程规定的行使好自己的职权。可以说,长期以来,我们学校在这一点上是做的比较好的,要继续保持并做得更好。


正确处理行政权和学术权关系这一命题主要是针对行政权的行使者而言的,而要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首先要了解这一关系的复杂性。中国高校有三对特殊矛盾,不能把握好这三对矛盾的高校领导不可能成为一名称职的高校领导,这三对特殊矛盾分别是:其一,领导与负责的矛盾,即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矛盾。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写进高等教育法中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它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主要保证。适合中国国情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能够充分反映中国特色高等教育的“三个自信”。每一种制度设计显然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因此,决定制度效率的关键还在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不同的领导集体中,会面临不同的挑战,需要学校领导班子,尤其是书记与校长之间“高度信任、相互尊重、坦诚相待、加强沟通”,率先垂范,按规则办事,成为和谐共事的榜样,切实增强工作合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去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认真加以落实。其二,有限权力与“无限”责任的矛盾。高校的权力是有限的,有人曾这样形容中国的高校:“市厅级的架子,县级的财政,乡镇级的人口,村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不一定准确,但不无道理。中国的高校除开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外,还要加上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学生就业、维护稳定等等,许多本不应该完全由高校承担的责任全压在高校身上,动不动就是“一把手工程”、动不动就是“花钱买平安”、动不动就是“一票否决”,虽不堪重负,但亦守土有责。其三,学术权与行政权的矛盾。其实这对矛盾在国外高校也存在,是世界高校的普遍矛盾,但由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它又成了中国高校的一对特殊矛盾,或换言之,成了一对在中国高校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矛盾,主要见诸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在中国,不但由于高校内部体制机制的原因,带来了不少学术权与行政权边界上的模糊性,而且由于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的不到位亦造成学术权与行政权的某些冲突。第二方面,在中国高校,大量的书记、校长、院长、处长同时又是教授,甚至学科带头人和大牌专家,他们既是行政权的行使者,又是学术权的行使者,自己与自己,自己与别人,上级与下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呈现出一系列双重身份把握、双重角色扮演的情形。因此,在中国高校,任何一位同志只要走上了领导岗位、管理岗位、担任了行政职务,无论他是几级教授,是院士还是长江学者,便要多一份奉献、多一份付出;便要多一份谦逊、多一份包容;便要十分的讲究工作的方法和艺术。


正是鉴于中国高校学术权与行政权矛盾的特殊性,为正确处理这对矛盾,在治学乃至整个办学上,我们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最大限度的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二是尽可能充分地听取教授的意见,即使对于学校或者学院的某些决定有教授,特别是有影响的教授不理解、不认同,甚至有抵触,万不能简单地采用行政手段往下压,而是要全力做好解释工作,主动与之沟通,请他(们)喝茶、吃饭、登门求教,平心静气地听取他(们)的严肃批评。还是毛泽东同志讲得好啊,“只要你说的对,我们就要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


就讲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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