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校行发科技字[2004]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科研上质量、上水平,出更多、更好的教学科研成果,特设立湖南师范大学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职工高水平学术著作或教材、名著的译著出版,论文集不在资助范围内。本基金主要扶助中青年学者,充分体现“高水平、有特色、填空白”的特点,较好地与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有机结合。
第三条 在出版基金评审前已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不予资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追回资助金额。我校教职工享受出版基金资助的时间间隔为3年。
第四条 为搞好出版基金的评审工作,学校成立出版基金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社会科学处。
第五条 学校出版基金委员会负责对我校教职工申报的学术著作与教材使用出版基金进行评定,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出版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各申报单位应组织学术分委员会或学术小组,对申请者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认真评议,并签署鉴定意见,于每年4月下旬报校出版基金委员会,校出版基金委员会7月中旬以前组织审稿完毕,9月份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经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校出版基金委员会对申请资助的每部学术著作或教材和译著,将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审阅。
第八条 凡申请出版基金者,必须填写出版基金申请表,连同书稿(2份)报校出版基金委员会。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如系多人合作,必须由所有作者在申请表上签名方予受理,领衔申请作者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写出鉴定意见。
第九条 凡享受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作者必须在1年之内联系好出版单位,校出版基金委员会按照评定的资助金额凭作者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办理拨款手续,逾期未联系好出版单位者,视为自动放弃。出版时作者的署名必须与申报时署名一致。凡专家评审认为需要修改完善方能出版的书稿,必须在1年之内修改完毕,且原稿和修改稿经校出版基金委员会审定合格,方可使用资助经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凡校出版基金委员会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作者必须在封面或扉页标明“湖南师范大学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并向出版基金委员会提供五本样书。
第十一条 凡校出版基金委员会成员申请出版基金,本人回避评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出版基金暂行条例》(校行发出版字〔1994〕1号)、《关于申报出版基金补充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社会科学处。
(2004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