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全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提升全省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建设具有湖南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由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较强的开放能力,能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重点任务,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能显著提升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创新科技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三条 省国合基地是培育和推荐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基础,是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省国合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针对重点产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以及有发展前景的战略性产业领域,充分对接国际资源,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有机结合,推动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2、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创新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的合作,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3、积极开展国外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4、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促进我省优势科技资源“走出去”,与沿线国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5、结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开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建设海外产业创新基地提升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规划全省国合基地建设布局,统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2、组织省国合基地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认定;
3、组织省国合基地的绩效评估工作,实行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加强对省国合基地的全程服务。
第六条 各市州(含省直管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在湘单位是省国合基地的推荐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省国合基地;
2、指导和督促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建设和管理;
3、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国合基地的绩效评估工作;
4、对省国合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和配套支持。
第七条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规划;
2、设立国际科技合作和省国合基地建设专门管理机构,加强基地项目与资金管理;
3、提供省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场地、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保障;
4、配合完成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资料报送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省国合基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伙伴、合作项目和资金来源,有较高的国际化管理水平,拥有经验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
3、合作双方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合作机制,有经双方认可或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我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
4、合作双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案或协议;
5、合作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我国有关科技成果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6、国外合作方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合作保障;
7、具有显著的国际合作成效,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组建省国合基地。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填写《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编制《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推荐单位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核与考察,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3、省科技厅组织受理和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考察意见;
4、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确定拟认定省国合基地候选名单,并在省科技厅官网进行公示;
5、省科技厅组织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签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并授予“湖南省××(领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英文名称为“Hunan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Base of XX”)牌匾。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批准挂牌的省国合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国合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根据国合基地类型,对照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按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类进行。
(一)共性指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和引领效果、培育发展潜力等级、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活跃度。
(二)个性指标
1、国际联合实验室国合基地:开展合作研发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运行与管理;
2、国际创新科技园国合基地:园区技术研发和产业创新资源集聚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效果与影响、日常运行与管理等情况;
3、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合基地:技术转移工作绩效、服务能力水平、平台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4、示范型国合基地:合作能力、成果转化及示范作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与材料审查相结合,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整改)三个档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省国合基地,保留省国合基地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奖励。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下达撤销通知,收回所授牌匾,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省国合基地实行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调整应参照《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基地建设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应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并报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省国合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撤销其“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并向社会公开。
1、不接受考核评估;
2、在验收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信息严重与事实不符;
3、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4、在国际合作或科技研发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等。
被取消省国合基地资格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国合基地。
第五章 支撑与服务
第十六条 省国合基地建设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鼓励基地承担单位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机制。省科技厅对认定的每个基地支持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省国合基地申报省级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创新平台合作共建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程序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联合研发和转移转化、引进高级技术研发人才和管理人才来国内进行研究工作、举办国际技术培训、组织国际会议和论坛、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和国际产品认证、开展科技人文交流等工作。对上述工作绩效突出的,按程序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涉及到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在已认定的省国合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优先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援外和受援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科技合作的基地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国合基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