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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04-13 17:14浏览数:

关于印发《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人字〔2013〕117号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7月23日


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士群体对我省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的依托单位为有关企事业单位。院士工作站是依托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进行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创建院士工作站,以增强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提升我省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水平为宗旨,以我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向选择、互利共赢的原则,引导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实质性参与。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二)对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三)为设站单位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

(四)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与设站单位或省内其他

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四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二)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划和明确的年度计划,合作开展科研项目;

(三)为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安排科研合作专项经费和院士工作站运行经费,为每位签约院士至少配备1名科研助手,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相关服务工作;

(四)制订院士工作站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报设站的,其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4%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申报设站的,其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中应具有较强的优势;

(二)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创新管理体系,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建有至少一个以上的省级以上的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承担过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站;

(三)申报单位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研合作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申报单位制定了3年以上院士工作站建设与运行规划和具体方案;

(五)院士工作站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允许企业与事业单位联合申报,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3家,联合组建院士工作站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院士工作站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填写《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表》,并附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院士工作站筹建情况、院士工作站3年建设规划以及《申请表》中所涉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中央在湘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照设站条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赴现场考察核实。

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院士工作站,正式授予湖南省××(设站单位简称)××(专业学科名称)院士工作站称号。院士工作站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评估与考核:

(一)每年年底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院士工作站资格。

(二)院士工作站3年有效期满,省科技厅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院士工作站3年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各项任务指标实现度、设站基础条件等。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继续保持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合格的,继续保持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不合格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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