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科技政策+

国家政策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政策 > 国家政策 > 正文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5〕47号)

日期:2015-07-07 22:35浏览数: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均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管理费预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三、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2015年结题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按年度集中核定审批。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对于支持科研活动的非研究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研究计划的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五、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核定。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核定(具体见附表),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计提。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避免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损失和浪费。

  六、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拨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具体办法是:

  (一)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

  (二)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

  (三)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

   (四)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停拨未拨间接费用,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

  (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特此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附件

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亚类

资助强度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

新启动项目

1200

840*

1050

735*

150

105*

延续资助项目

600

420*

525

367.5*

75

52.5*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00

280*

350

245*

50

35*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150

130

20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

两年期资助项目

20

18

2

延续资助项目

200

180

20

NSFC-新疆联合基金项目


100

90

10

NSFC-河南人才培养联合基金项目


30

27

3







注:标*数额为数学、管理领域的资助金


  • 附件【20181030095150.doc】已下载
  • 附件【fj20150708_01.doc】已下载

上一条: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5〕34号)

【关闭】

©2023 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处 版权所有 | 湘ICP备 14009182号-2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410081     电话: 0731-88873115  邮箱:kjc@hun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