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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政策 推进科技报告制度建设

日期:2015-08-28 10:40浏览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精神,加快建立全省科技报告制度,2015年8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将全面推开。


《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坚持“试点先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原则,分为启动试点、全面实施、完善提升和优化运行四个阶段,建立省级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建设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省、市州科技报告工作协同推进,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开放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提升我省科技实力、建设创新型湖南提供支撑。


《实施意见》指出,按照“谁立项、谁管理”原则,依托现有科技计划管理渠道,建立省科技厅、市州和省直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各负其责、逐级呈交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其中: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各市州和省直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州和省直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报告工作落实与审核;科研人员负责科技报告的撰写,项目负责人对科技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实施意见》强调,全省所有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呈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合同或项目任务书中明确规定科技报告呈交要求。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各项目主管机构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学术不端行为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建立科技报告工作会商制度,加强对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重大事项的沟通和协商。各市州和省直单位要为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提供人员、经费等基本条件保障,科技报告撰写等相关费用要统一纳入课题经费预算。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我省全面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工作遵循。对于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科技投入绩效、促进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等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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