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引领型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培育发展新动力,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
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要求科技成果走出高墙大院,加快转为现实生产力,依靠成果转化使产业发展“无中生有”“有中生新”,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19年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新要求。实现创新发展,亟须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破除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障碍,将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创新政策、实践经验上升为稳定的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各主体提供法律保障。
认真学习领会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主要精神
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增、调整了科技成果转化10个方面约30余项管理制度,合理平衡了国家、单位、个人等各方面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突出的制度问题,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例如,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对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力度不够等。
针对上述问题,修正案重点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等。
(二)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体现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领域广泛、环节较多、关系复杂,既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修正案注意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科技人员奖励“约定优先、法定保障”以及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
政府职责主要是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加强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如法律赋予创新主体成果转化自主权、明确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财政投入科技项目成果转移扩散的义务,加强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等。
要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厘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定位。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所有的科技成果,只有通过企业才能变为现实的产品,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修正案规定,国家更多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采取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三种方式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2014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研究制定了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措施。修正案将相关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后,用于研发等工作。这些措施将对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起到重要作用。
(三)聚焦于“人”,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将单位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落到实处,使科技人员感受到真正的“获得感”,修正案做了三方面重要规定——
一是“约定优先,法定保障”,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重要举措。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二是提高了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最低奖励力度,对现金和股权奖励最低比例从20%提高到50%。
三是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采取积极措施,将修订后的法律落到实处
为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做好法律颁布后的实施工作,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推动以下工作——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汇集各方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添油加力。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全面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创新主体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汇交与发布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平台建设,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强化地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承接载体作用。
细化法律相关制度,开展配套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新修订的法律确立了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制度框架。在操作落实中,部分制度还需结合目前的政策进一步细化,如研发机构办企业问题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关系问题、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内容等;部分制度法律确定了框架、指出了方向,但没有明确规定可操作的规范。同时,现行各部门政策中存在部分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如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工资总额制度等。今后将积极推动修改完善国务院、国办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文件,启动科技部牵头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推动国务院其他部门、各地方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条例。
加强法律实施评估和检查。通过科技成果年度报告等手段,加强对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监测评估。推动和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作者为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