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我司拟对建设期已满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实验室开展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建设期满但尚未验收的实验室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我司提交验收申请和计划,并尽快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验收时间原则上安排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30日;2009年以后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验收时间原则上安排在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依托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请将验收申请和计划先报送省教育厅(教委),省教育厅(教委)可视情况协调所属高校实验室的验收时间,尽量集中验收。
3.建设期满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验收要求和程序见附件2,验收材料格式见附件3。
联系人:科技司基础处 邵海涛、邹晖
电子邮箱:kjsjcc@moe.edu.cn
联系电话:010-66096301
附件:1. 建设期满尚未验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附件:2.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验收有关要求
附件:3.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验收材料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