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5 ] 425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同时配合《教育系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整体部署,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5〕265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重点对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使用及其他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措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实验室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自查范围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基地中,凡涉及到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以下统称:危险品)管理和使用的,均属于本次自查的范围。
三、自查重点内容
在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基础上,自查应重点围绕六方面内容:
1. 责任机制落实情况
是否健全本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监管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人;是否建立校级危险品安全管理的风险点清单并作为重点监管目标;是否建立安全运行长效工作机制。
2. 资质和基本设施运行情况
实验室及其科研、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危险品管理和使用相当的资质。实验室基本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是否良好;是否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其状态良好、使用正常。
3. 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实验室是否有详细明确的安全规章、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记录等,是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其中,实验室危险品保管和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危险品的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确保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对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放射性物质,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明显的警示标识;明确记录样本来源等;领、用、存、取登记交接记录;个人防护设施;专人运输与物品封存;严格履行主管单位审批手续等环节。
4. 安全知识、操作规范培训情况
是否开展对实验室危险品保管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安全意识等的定期培训。
5. 废弃危险品和实验室处理情况
实验废弃物是否分类暂存,并通过社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是否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危险物品,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是否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6. 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实验室是否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四、自查报告要求
1. 请各高校于9月2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材料以正式公函形式上报(同时发送电子版)。
2.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本通知“自查重点内容”中六方面重点工作的总体情况报告、隐患台账(填写附件2表格)、制订的相应整改方案(要求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3. 9月下旬至10月底,教育部将会同省教育厅成立专家组,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分片区互查等多种方式,开展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运行情况专项检查。
请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风险点和隐患按照即查即改的原则抓紧落实和整改。其他与危险品有关的校级研究机构,由学校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王荣;联系电话:0731-84739947;E-mail:4739947@163.com。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8日
附件:1. 教育部通知(教技司〔2015〕265号)
附件:2. 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隐患台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