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行发〔2018〕10号)相关规定,项目结题后,如留有结余经费,其结余经费全部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由原负责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由原项目组继续使用一年(时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一年后仍有剩余资金的,由学校收回该剩余资金统筹使用。
学校将于2019年初启动对2016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此次收回范围是2016年度结题项目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具体收回流程和要求另行通知。
科学技术处
2018年7月12日
附件:1.湖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行发[2018]10号)